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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内蒙古经济发展添柴加油
时间:2014-09-19
  促进科技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发展战略的核心和增强综合国力的关键。当前,我区正处于科学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承担着建设祖国北疆靓丽风景线的国家战略任务。科技进步与创新对于支撑我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民生改善,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核心关键技术,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使我区尽快走上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发展轨道,具有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和战略意义。
  1996年,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实施18年来,对促进我区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演变和发展, 96版《科技进步条例》在创新主体、体制机制、科技投入、创新环境等推动我区科技进步方面的法理方面已经显示出相对的不适应性和滞后性。因此,有必要对96版《科技进步条例》进行修订,从而进一步巩固和完善这一地方法规,解决新形势下我区科技进步中存在的新问题。
  相比18年前,新版《条例》不仅提出了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还对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科学技术工作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进一步强化了科技进步与创新的鲜明导向,明确了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责任主体和重点任务,为集成内蒙古全社会科技创新资源,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突出和鼓励自主创新
  《条例》把坚持自主创新作为推进科技进步的战略基点,以自主创新为主线,强化了激励自主创新的措施和规范。
  强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服务自主创新建设。《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加强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特别是要对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知识产权风险等进行专家评议。
  鼓励自主创新成果转化运用。《条例》对支持和鼓励自主创新成果的转移、转化,从机制、政策和资金三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引进与合作的科技成果在转化过程中,将享受政策和资金上的扶持。首次在自治区区域内转化使用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还将享受项目所在地的立项和场所等方面的支持。
  推进技术标准建设,提高创新竞争力。《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激励扶持政策,推动自主创新成果形成相关技术标准,有条件的设立技术标准专项资金,同时支持自治区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主导或者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强化资助与保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一方面,对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自筹资金研究开发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项目,提出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财政性资金资助。另一方面,规定了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百分之三十的人力资源成本费。同时,把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建设的公共创新平台为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活动提供服务的情况作为考核平台运行绩效的重要内容,为强化和激励自主创新提供了政策保障。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科技与经济的结合点。目前,我区企业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相对不足、对科技成果的承接能力不强,长期制约着我区科技资源优势向经济社会发展优势的转化。为此,《条例》在修订过程中,不仅将企业技术进步作为单独一章,还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明确提出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激励措施。如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联合攻关活动、将产业目标明确的自治区重大项目交由有条件的企业牵头组织实施、将自治区重点建设的工程技术类研究中心和实验室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行业骨干企业布局、鼓励企业职工开展创新活动、鼓励和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对符合国家规定企业研发经费,在税收中加计扣除等。
  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增加科技投入,为企业获得金融支持提供制度保障。《条例》明确要求,规模以上企业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上年度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一,大中型企业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上年度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二,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上年度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三。研究开发经费在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中列支;同时鼓励企业灵活运用信贷融资、上市融资、债券融资、风险投资、民间资本、产(股)权交易市场等融资形式,拓宽研发经费的融资渠道。
  促进科学技术人员向企业流动,引导科技人员参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条例》鼓励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选派科学技术人员深入基层和企业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建立完善科学技术人员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的长效机制与考核评价机制。将科技人员承担企业委托研究开发课题纳入科研绩效考核内容,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时优先考虑,同时要求企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采取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分红激励等方式进行物质奖励。
  注重农牧业和社会事业
  我区地处祖国北部边疆,是国家重要的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和生态、安全屏障。推进农牧业和社会事业科技进步,对于改善民生、恢复生态、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大意义。新《条例》将农牧业和社会事业科学技术进步设立专章,加大了农牧业和社会事业科技的份量。
  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促进农牧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的职责。《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牧业科学技术创新体系和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农牧业科学技术资源共享平台,支持农牧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促进农牧业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优化农牧业产业结构;提高农牧业科学技术进步贡献率,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牧业。
  加强对农牧业产业化、园区基地和农牧业经济体、创业链的支持。包括在技术、资金、生产资料等方面鼓励和扶持具备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建立农牧业科学技术示范园区、产业化基地、农牧业信息化网络体系;加强对农村牧区科学技术特派员组织、专业技术协会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地理标志商标申请人在技术和资金上的支持;以及对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龙头企业以及农牧户在技术合作方面予以支持。
  加强市场化科技惠民服务体系建设。《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科学技术改善民生的能力,建立科学技术惠民服务体系,支持科学技术惠民技术的推广普及。同时,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资源与环境、人口与健康、气候变化、防灾减灾、公共安全、生物技术、民族医药、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等领域的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社会事业的发展与进步。
  以人为本激发创新活力
  人才是实现科技进步的第一资源。《条例》对科技人员进行了专章规定,在强调鼓励科技人员积极性措施的同时,促进了对科技人员的管理:
  强化人才工作顶层设计。《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科学技术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流动、评价等制度,重视和加强少数民族科学技术人才的培养,为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供服务和保障。
  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合理流动,支持科学技术人员创业和以多种形式开展技术推广、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活动。
  加大力度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今后,自治区高校、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成果,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或股权中提取不低于30%不超过70%的奖励。技术成果在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以创办企业或者以技术入股的方式在自治区内进行产业化转化,并最高可以享有该科学技术成果在企业中股权的70%。
  敦促建立完善科技人员分类考核评价体系,改进科技人员考核和职称评定制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指标的权重。
  强化保障体系建设
  明确了各级政府在推动科技进步中的职责。《条例》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提高科技投入水平。一方面,要求自治区各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逐步提高科技经费投入总体水平。将旗县级以上政府预算内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中用于科研基础建设和重大科技工程项目的资金比例由过去的1%提高到1.5%。另一方面,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积极构建多元化科技投融资体系,保证自治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同时,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建立和完善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科技项目评审、科技项目审计、科技进步统计监测等制度,加强了对科学技术资金使用和科研项目的全程监控、管理。
  营造宽柔并济的科技进步法律环境。一方面,《条例》提出对参与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的科技人员建立诚信档案,作为对科技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申请科技研发项目等的依据,从源头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另一方面,《条例》规定了对承担财政性资金设立的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技人员,原始资料能够证明已经履行了勤勉义务仍不能完成项目的给予结题,体现了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