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内蒙古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与职责
时间:2014-10-08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10月8日电 日前,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获悉,自治区编制委员会下发《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将自治区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整合到内蒙古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厅地籍管理处改为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局,兼挂地籍管理处牌子。同时明确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在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应承担的职责。
《通知》中明确,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会同林业厅负责自治区政府确定的国有重点林区森林、林地、林木的登记发证;会同农牧业厅负责自治区政府批准的水域、滩涂渔业养殖登记发证等。
为与中央部署开展的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好衔接,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农牧业厅会同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农村牧区土地、草原(含水域、滩涂的渔业养殖)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一是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后,在自治区政府领导下,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林业厅等部门建立相应协调机制,及时交流有关情况,协调相关事宜,研究不动产登记工作遇到的具体事项,提出解决问题和完善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等,通过部门的密切协作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二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国土资源厅负责牵头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林业厅等部门,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实现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水域滩涂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方便社会依法查询。三是确保证书继续有效。现有依法登记取得的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实施组织地方发放新的统一证书,并逐步替换旧证书,不增加企业和群众的负担。四是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修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建议,加快清理相关不动产登记的规范性文件;五是做好对盟市、旗县(市、区)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的指导,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创造良好条件。要积极支持盟市、旗县(市、区)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工作,适当加强不动产登记力量。六是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要实行“一站式”服务,减少办证环节,以方便企业和群众。七是要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整理、移交等具体工作,保证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顺利实施,确保实现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通知》中明确,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会同林业厅负责自治区政府确定的国有重点林区森林、林地、林木的登记发证;会同农牧业厅负责自治区政府批准的水域、滩涂渔业养殖登记发证等。
为与中央部署开展的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好衔接,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农牧业厅会同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农村牧区土地、草原(含水域、滩涂的渔业养殖)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一是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后,在自治区政府领导下,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林业厅等部门建立相应协调机制,及时交流有关情况,协调相关事宜,研究不动产登记工作遇到的具体事项,提出解决问题和完善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等,通过部门的密切协作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二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国土资源厅负责牵头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林业厅等部门,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实现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水域滩涂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方便社会依法查询。三是确保证书继续有效。现有依法登记取得的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实施组织地方发放新的统一证书,并逐步替换旧证书,不增加企业和群众的负担。四是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修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建议,加快清理相关不动产登记的规范性文件;五是做好对盟市、旗县(市、区)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的指导,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创造良好条件。要积极支持盟市、旗县(市、区)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工作,适当加强不动产登记力量。六是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要实行“一站式”服务,减少办证环节,以方便企业和群众。七是要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整理、移交等具体工作,保证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顺利实施,确保实现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