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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证监会规范沪港通资金流动设14条“军规”
时间:2014-11-11
央行和证监会昨日联合发布《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共14条,于印发之日起施行。通知指出,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后,开立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沪股通相关业务资金往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香港中央结算公司融入资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日沪股通结算所需资金规模,融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天。
通知表示,为顺利实施沪港通试点,规范相关资金流动,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汇入沪股通证券交易应付结算资金、应付风险管理资金、应付税款和应付费用;收取沪股通证券交易应收结算资金、现金股利等公司行为相关资金、账户孳生利息和退回的风险管理资金;因沪股通证券交易结算需要融入的资金,以及因偿还该融资所汇入的本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收入。
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支付沪股通证券交易应付结算资金、应付风险管理资金、应付税款和应付费用;汇出沪股通证券交易应收结算资金、现金股利等公司行为相关资金、账户孳生利息和退回的风险管理资金;支付因沪股通证券交易结算所融入资金的本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出。
通知规定,香港中央结算公司所开立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账户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无法从香港汇入沪股通结算资金的,可以从境内开户银行融入人民币资金用于资金结算。香港中央结算公司融入资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日沪股通结算所需资金规模,融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天。
通知表示,为顺利实施沪港通试点,规范相关资金流动,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汇入沪股通证券交易应付结算资金、应付风险管理资金、应付税款和应付费用;收取沪股通证券交易应收结算资金、现金股利等公司行为相关资金、账户孳生利息和退回的风险管理资金;因沪股通证券交易结算需要融入的资金,以及因偿还该融资所汇入的本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收入。
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支付沪股通证券交易应付结算资金、应付风险管理资金、应付税款和应付费用;汇出沪股通证券交易应收结算资金、现金股利等公司行为相关资金、账户孳生利息和退回的风险管理资金;支付因沪股通证券交易结算所融入资金的本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出。
通知规定,香港中央结算公司所开立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账户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无法从香港汇入沪股通结算资金的,可以从境内开户银行融入人民币资金用于资金结算。香港中央结算公司融入资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日沪股通结算所需资金规模,融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