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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包头市高新区幸福路东103号房产
时间:2020-12-03

项目名称

包头市高新区幸福路东103号房产

征集起始日期

2020年12月2日

征集结束日期

2020年12月29日

交易机构

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

项目联系人

周洋15540751000

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方,确定为最终受让方。

产生两个及以上,网络竞价或竞争性磋商确定最终受让方。

未产生符合条件意向方,项目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期,延期1个周期。

一、转让方情况

名称

固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

固阳县阿拉塔南街

法定代表人

梁伟

二、项目基本情况

房屋建筑物

位置

包头市高新区幸福路以东,青工南路以北103号

房产证号

包房权证开字第486788号

总层数

5

所在楼层

1

建筑面积

(平方米)

153.67

登记时间/建成年份

2008

房屋结构

钢混

使用期限

以房屋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用途

(商业、          办公、住宅)

商业

取得方式

执行裁定

土地使用证号


现使用情况

租赁

租赁情况

(如有承租明确期限)

2020.10.01至2021.09.31

是否通知

承租人

是否为抵押物

欠费情况

重要事项披露

1、本次转让标的为转让方通过协议抵债取得的抵债资产,转让方已将产权权属变更至转让方名下。

2、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3、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房屋面积以转让方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为参考,最终以标的所在地房管部门、规划部门、土地部门核定为准。交易价款不因房产面积变化而改变。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受让标的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放弃受让房产。

4、如上内容均来自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三、交易条件相关情况

交易价格(万元)

255.81

价款支付方式

 

正式交易时,一次性付款。

受让方资格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按照交易规则成为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至中心,转受让双方须在通过交易程序确定最终受让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受让方应当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 中心收到价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价款转付转让方,并且出具交易凭证。

3、在标的房产交付前(转受双方就房产转让事项告知承租人视为交付)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转让方承担,交房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4、本次标的转让过程中,转让方承诺与受让方共同积极办理房产交接及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应在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登记程序。

5、本次转让房产交付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水、电、暖、气、物业费等,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除外)由转让方承担,房产交付后产生的全部税费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6、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即限购政策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7、服务费标准:成交额2000万元(含)以下,收取成交额1%的服务费;成交额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收取成交额0.8%的服务费;成交额5000万元(含)以上,收取成交额0.6%的服务费(说明:转、受双方双向收取,每宗项目最低收费3000元)。

 

保证金

一、金额:按照交易价格的20%缴纳。

二、交纳截止时间:公告截止当日17:00,以实际到账为准

三、交纳方式: 转账

四、保证金交纳账户:

户    名: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开 户 行:浦发银行呼和浩特新华大街支行

账    号:5903  0157  4000  01610

开户行行号:3101  9105  9034

五、保证内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和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或提交《承诺函》,即视为了解置换规则并对如下内容及置换成交规则的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中心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或《承诺函》约定的金融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保证金已退还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履约保证金、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资产交接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六、处置方式: 
1、如最终受让方以现金支付的形式支付价款的,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行为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