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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暂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1-04-22

一、出台背景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是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提出,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财政部门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对国家出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和管理现状,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定。

二、出台目的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暂行)》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出资人职责,确定出资人管理内容,规范出资人管理规程,把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具体化,是我区落实中央有关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框架性制度。

三、主要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暂行)》围绕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重大事项管理、选择管理者与绩效考核、薪酬管理等内容,共有八个章节,三十九个条款。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文件制定的政策依据、国有金融资本概念、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和受托人的概念、全口径报告、加强党的建设等内容。

第二章为出资人职责,明确了出资人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

第三章为受托人职责,明确了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为基础管理,明确了自治区财政厅作为出资人,组织实施清产核资、财务季报决算、产权登记、产权转让、国有金融资本收益和经营预算决算、派出股权董事、国有金融资本配置等基础管理内容。

第五章为重大事项管理,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及受托人依法依规参与重大事项管理,明确了重大事项内容和管理规程。

第六章为金融机构负责人选择与绩效考核,明确了金融机构负责人选择的方式和程序,并对金融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作出制度安排。

第七章为薪酬管理,明确了薪酬管理原则、工资总额、薪酬构成、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薪酬兑现等内容。

第八章为附则,就国有企业投资入股金融企业、责任追究等内容提出要求。

(来源: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