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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1-02-02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第(九)点“开展评价和结果应用”、《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加强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规定,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体系,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次制定的《办法》共7章47条,主要包括:总则、绩效评价依据原则和标准、单位自评组织实施、部门和财政评价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及公开、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同时设计了《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参考)》《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参考提纲)》等附件供参考。

第一章明确本办法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项目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定义、分类和期限。

第二章明确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原则、评价依据和标准。

第三章明确单位自评组织实施原则、自评内容、自评方式方法、自评分值权重和单位职责。

第四章明确部门和财政评价组织实施,规定部门和财政评价内容、评价实施程序、评价方法和要求、评价指标权重设定、评价分值和评价等级、评价报告内容以及对第三方机构管理要求等。

第五章明确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和公开,分别从单位自评、部门和财政三个角度对评价结果应用进行规定,同时明确公开要求。

第六章明确法律责任,分别从违法、违纪等方面对各类人员、部门所承担的责任予以明确。

第七章明确自治区本级、盟市、旗县(区)均适用本办法,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实施细则,同时明确本办法具体生效日期。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自治区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与预算资金及相关活动有关的政府投资基金、主权财富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执行。

(来源: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