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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持有的173869.79元不良贷款转让项目公告
时间:2021-12-23

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持有的173869.79元不良贷款转让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

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持有的173869.79元不良贷款转让项目公告

项目编号

ZQ2021SBBD258

征集起始日期

2021年1223

征集结束日期

2021年1224

公告期结束处理方式

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方,确定为最终受让方

产生两个及以上,网络竞价或竞争性磋商确定最终受让方

未产生符合条件意向方,变更公告内容重新发布公告

交易机构

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

项目联系人

周洋15540751000

一、转让方情况

    称

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所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陕坝镇河酒南路政务中心对面

法定代表人

傅广秀

二、项目基本情况

债务人

详见转让项目清单,意向方需向项目负责人索取清单

债权总额(元)

 173869.79(截至2021年9月30日)

其中:本金(元)

140000

利息(元)

33869.79(截至2021年9月30日)

债务人地址

以实际情况为准

债权抵押、担保情况

以实际情况为准

其它情况等


三、交易条件相关情况

挂牌底价(元)

140000

成交顺序及价款支付方式

 

1、货币受让优先成交,需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需缴纳现金保证金

2、接受资产置换交易,置换资产价值高于或等于挂牌底价;

3、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需明确成交方式

受让方资格

同等条件下,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成立或备案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公司优先受让,接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受让,但以下人员不得购买:债务人本人及关联人、担保人及其关联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重要事项披露

1、本次债权转让的相关债权资料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与转让方联系查阅尽调。

2、转让标的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

2.1 贷款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2.2 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计算口径不同或其他原因等,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债权清单》载明的欠息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误差金额在±1%以内的双方同意不调整转让价款);

2.3 贷款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4 贷款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2.5 贷款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保证期间、诉讼时效等情形;

2.6 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2.7 担保物、抵押物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押物的相关情形;

2.8 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支付等情形;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债权转让后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的风险。

2.9 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主张。

3、符合受让资格条件意向方提交报名材料、缴纳保证金即认为其已进行项目尽调、了解项目成交方式、及项目标的债权及从权利包含但不限于除上述瑕疵之外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资产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可能给买受人带来显性的或潜在的风险,买受人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不能受偿债权的风险且充分接受,不履约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可就保证金金额进行全额扣除或承诺函约定内容向受让方追偿。

4、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受让金额债权准许条件,并承诺符合,后续因监管部门等要求对项目受让及后续交易造成无法正常进行的,转受方自行协商解决。

5、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受让金额债权准许条件,并承诺符合,后续因监管部门等要求对项目受让及后续交易造成无法正常进行的,转受方自行协商解决转让方本次委托转让的项目(详见转让项目清单)兼顾成本效益原则,公告期限内未实现全部成交,转让方有权终止本次交易,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交易条件

1、挂牌期满后,如意向受让方以货币支付受让的,优先成交,需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形式确定最终受让方。

 如最终受让方以资产置换的形式进行交易,其次成交,最终受让方拟置换的资产评估价格须高于或等于本标的挂牌底价,且转让方不对最终受让方弥补差价。产生两家提出资产置换成交诉求的意向方,转让方根据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及资产价值,通过竞争性商谈或竞价等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同时兼顾成本效益等原则,本公告期内转让方委托的全部转让项目,未全部成交时,转让方有权终止本次已报名登记的交易行为,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2、转受让双方须在通过交易程序确定最终受让方5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最终受让方如以现金形式支付价款,应当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且收到中心交款账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转让方及中心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交易服务费、《债权转让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如以资产置换的形式进行交易,应当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交易服务费、《债权转让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转受让双方自行办理相关权属变更、标的物交接等手续,中心有义务督促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3、意向受让方应尽合理注意义务,确认已了解并接受与本次转让标的有关的事宜,充分了解转让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自愿承担因转让标的现状和本次交易的风险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基于独立慎重的原则作出签署各项交易法律文书与合同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收购本标的。
4、意向受让方需承诺,自愿承担转让标的存在的瑕疵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从法律上权利已灭失的资产。意向受让方认为该标的存在着基于法律法规,从而使该标的有继续追索的可能,因此意向受让方根据自己独立之商业判断,同意该标的构成交易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承诺不得因转让标的存在瑕疵或灭失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要求解除合同。
5、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即认可其接受该交易标的明示或潜在的风险,且需承诺,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含分支机构)提出任何权利主张,自行了解债权金额及利息等情况,认可并接受该转让债权中的利息金额计算期间,不因无法向债务人主张而追究转让方任何责任。
6、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在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过程中,不存在暴力清收等违法手段,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相关社会风险。
7、本次转让若涉及相关税费,由转受双方分别承担(包括置换资产的过户税费)。

报名资料

《受让申请书》;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置换成交的还需提供评估报告或预评估报告等价值认定材料等。详见附件下载

 

 

 

 

 

 

 

 

保证金

一、缴纳金额:与转让底价一致享有优先受让权的意向方可以《承诺函》代替现金保证金的缴纳,如涉及违约,转让方可就保证金金额进行追偿;其他意向受让方需缴纳等额现金保证金。

二、缴纳时间及方式:

1、交截止时间:公告截止当日18:00,以实际到账为准

2、交纳方式: 转账              

3、保证金及价款交纳账户(请注明资金用途):

    名: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户 行:浦发银行呼和浩特新华大街支行

    号:5903  0157    4000  01610  

开户行行号:3101    9105  9034

三、保证内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和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及置换成交规则的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中心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或违约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保证内容:

1)意向受让方存在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意向受让方自身资质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受让标的资产的条件,意向受让方未能配合审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等导致审批机关不批准其受让标的的; 
2)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并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过程中以交易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5)产生最终受让方的,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成交确认文件、资产转让协议或未妥善配合转让方进行交割的;

6)买受人未按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

7)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处置方式:
1、如最终受让方以现金支付的形式支付转让价款的,且按约定完成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如最终受让方以资产置换的形式成交的,在其按《债权转让协议》及其他约定向转让人全部履行相关义务后,并按约定向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后,其已经缴纳的保证金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行为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特别提示:

公告中所披露事项完全依据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相关承诺,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股交中心未作出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亦未对意向受让方的预期收益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

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股交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