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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22-01-19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财金〔2020〕1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方便社会公共广泛知晓和正确理解《意见》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和支撑行业发展的主力军。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解决我区融资担保行业无龙头机构、无法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范围、主业不突出、担保能力不强、银担合作不畅、风险分担机制不落地的实际问题,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研究制定了《意见》作为指导文件,推动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推动建立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主业、规范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总体要求、主要措施、工作保障三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部分。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持准公共定位,坚持聚焦“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业。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落实共同参与、合理风险的银担合作模式。

(二)主要措施部分。主要包括加快自治区担保集团建设、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培育盟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动态管理、推广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治理能力建设等六个方面。

(三)工作保障部分。明确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要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落实好风险防控责任、加强人才建设和行业自律。

三、《意见》的特色亮点

(一)完善上下联动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快自治区担保集团建设,并以股权投资和再担保业务为纽带,发挥龙头带动、集合增信作用,带动盟市、旗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培育盟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区域“龙头”作用,扩大辖内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融资担保业务覆盖面。

(二)健全科学合理的风险防控机制。推动银担双方“总对总”合作,统筹制定“商业可持续、风险可防控”的合作模式。积极构建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对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小微和“三农三牧”融资担保业务,由原担保机构、自治区担保集团、合作银行按4:3:3的比例承担代偿责任。同时,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风险防控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健全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鼓励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投入力度。优化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等财政支持政策,推动“支小支农”业务规模扩面增效。完善激励考核机制,加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