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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06-02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通辽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辽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安排部署,加快推动企业上市挂牌进程,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积极鼓励、引导我市行业优质龙头企业及科技创新企业通过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实现企业规范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通辽市经济跨越追赶步伐。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末重点培育5家企业,力争实现新增上市企业1—2家,后备企业培育形成“培育孵化一批、辅导申报一批、挂牌上市一批”的梯次推进格局。通过示范带动效应,激发企业上市积极性,形成良好的企业上市氛围,让有潜力、有技术的企业“想上市、会上市、能上市”。

三、工作重点

(一)完善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建立市旗两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各旗县市区要结合区域重点产业发展目标,筛选辖区内持续经营两年以上、主营业务突出、具备上市意愿、有产业优势的龙头企业、重点企业,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培育。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施动态管理,每年进行更新,对入库企业要确定工作目标、时间进度,扎实推进上市挂牌培育工作。

(二)梯次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对进入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各旗县市区要对照各交易所、各板块上市挂牌条件进行分类排序,按照企业上市挂牌进度聚焦重点企业,推进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升级,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梯次推进、分层培育格局。

(三)强化辅导培育。加强与沪深交易所、北交所、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联系,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全链条、多方位、专业化的培训、咨询和金融服务,不定期开展实地调研、培训等活动。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加强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联系,切实帮助企业提高实务操作能力,树立资本市场意识,增强企业上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企业从自身的发展阶段出发,选择合理的上市方式和融资途径。

(四)降低企业改制税费成本。依法依规最大程度降低企业改制成本,加快入库企业股份制改造步伐,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落实企业改制重组相关契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减免政策。

(五)建立企业上市挂牌直通车制度。针对重点拟上市企业实行市长直接负责制,市长与企业建立直接联系,确保企业上市进程中的问题能够及时解决。各旗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要树立主动服务意识,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对入库企业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上市挂牌工作中涉及的各项审批、查询、咨询等事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可开辟“绿色通道服务”。

(六)依法依规妥善化解遗留问题。对入库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及房产确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不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要及时给予政策指导与支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完善相关手续、解决问题。涉及拟上市企业或上市重组企业的企业国有产权历史沿革确权工作,由市国资委牵头负责,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确权工作会议,并出具确权意见,相关部门协调配合。

(七)加大上市挂牌奖补力度。市级对企业上市挂牌进行奖补,鼓励各旗县市区制定相应奖补政策,与自治区奖补形成三级叠加的政策支持体系。对在境内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奖补1000万元,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奖补500万元,对外埠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市或通过并购我市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市的奖补1000万元,对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奖补100万元,对在基础层挂牌后晋层创新层的再奖补100万元,对直接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具体奖补办法按照《通辽市企业上市挂牌奖补办法》执行。

(八)加强帮扶指导。充分发挥政府公共服务功能,对已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和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加强跟踪服务,支持企业适时转板;引导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上市后备企业制定综合融资方案,开展灵活多样的组合融资;积极引进外地股权投资机构,培育本土股权投资机构,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参与我市企业股份制改造。

(九)信息互动。有重点拟上市企业的旗县市区每月向市金融办汇报企业上市推进情况,市金融办整理汇总后报送自治区、市政府及各部门,形成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把握工作方向。

(十)全方位开展宣传动员。各旗县市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市金融办每年定期组织召开资本市场培训会,提高全市领导干部对资本市场的认识、提高企业上市积极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通辽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企业上市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各旗县市区政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旗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保障相关人员和经费。

(二)落实属地责任。各旗县市区政府是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按照“筛选一批、孵化一批、培育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积极推进企业股改、挂牌、上市工作。要把推进企业上市挂牌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重点部署,出台明确的支持政策和意见措施,明确责任部门。

(三)夯实人才支撑。引进金融专业人才,有拟上市企业的旗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具有1~2位了解上市政策、办理流程的专业人才,提升政府部门对资本市场工作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与各中介机构的联系,借助专业机构力量帮助重点拟上市企业理顺上市前期准备工作,补短板、强弱项、理思路、提建议,解决企业不想上市、不敢上市、不会上市的问题。推动企业积极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为企业上市挂牌提供人才支撑。

附件:1.通辽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通辽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分类培育管理办法

3.通辽市企业上市挂牌奖补办法

附件1

通辽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郭玉峰市委副书记、政府市长

副组长∶牛文俊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李庆东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付建民市金融办主任

韩晓峰市发改委主任

孙柏生市工信局局长

薛宏国市财政局局长

徐浩涛市住建局局长

包凤英市商务局局长

白斯勤市科技局局长

王振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薛玉成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王立恒市农牧局局长

吕国华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任志国市国资委主任

周晟市税务局局长

陈书贤通辽海关关长

李虹人民银行通辽市中心支行行长

王国琦通辽银保监分局局长

康晓东科尔沁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

嵇海洋霍林郭勒市委副书记、政府市长

刘洋开鲁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那日苏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

郭天宝科左后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

王薇库伦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

包连山奈曼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

包文兰扎鲁特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

王洪江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办主任付建民兼任。

(一)领导小组职责

统筹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研究、制定通辽市推动企业上市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研究解决企业在上市进程中需跨旗县市区、跨市级部门处理的难题,以及影响企业上市进程的历史遗留问题。对超出市本级职能权限范围的,由领导小组提请自治区上市厅际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牵头做好企业上市的协调服务、培育培训及信息收集整理等工作。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树立主动服务意识,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依法依规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做好企业上市各项保障服务,根据职能职责妥善解决企业上市中存在的问题。

今后,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自行递补,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通辽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分类培育管理办法

为引导和支持企业把握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机遇,充实我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分类管理并有针对性的培育企业上市挂牌,促进后备企业形成“培育孵化一批、辅导申报一批、挂牌上市一批”的梯次格局,制定本办法。

一、完善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

结合通辽市产业发展方向、企业规模、发展潜力等因素,深入挖掘培育一批后备企业,建立市旗两级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形成梯队培育模式,实施动态分层管理。将入库企业划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为已在自治区证监局进行辅导备案或完成向中国证监会、沪深北证券交易所申报材料的企业;B类为已启动上市工作,并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的企业;C类为符合产业政策,达到一定规模、有上市意愿,通过孵化培育后有望在3年内实现上市的企业,或具有未来发展前景(或掌握核心技术)但距离上市相关要求还有一定差距的中小企业。库内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滚动补充。

二、分类指导培育企业上市挂牌

(一)紧盯A类企业上市进展

充分发挥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强化统筹协调,打通服务企业上市“最后一公里”。加强与中国证监会、沪深北证券交易所的沟通协调,在企业上市申报后进行预沟通等方面做好协调工作,对遇到的问题尽最大努力第一时间协调解决。

(二)推进B类企业辅导申报

1.协助企业解决申报问题。对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到的审批事项或出具证明文件等事宜,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按规定限时办结,协助企业解决上市过程中面临的困难问题。

2.依法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协助企业完善相关手续。

3.引导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引导拟上市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提前协助企业整改存在问题,避免因产生违法违规问题影响上市申报。

4.提高上市辅导能力。市金融办协调自治区金融监管局、内蒙古证监局、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等部门,组建专家团队,定期开展实地调研或线上培训,为后备企业把脉问诊,助力企业加快报辅进程。

(三)培育C类企业上市挂牌

1.支持企业进行规范股改。按照最大程度降低企业改制成本、确保企业股份制改造有效性的原则,加快推动上市后备企业股份制改造步伐。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落实企业改制重组相关契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减免政策,依法依规最大程度降低企业改制成本。

2.加强调研指导。市金融办联合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证券机构组建专家团队,定期开展上门服务,宣讲资本市场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强化资本市场法治意识。

3.协调提供各类服务。各相关部门、金融机构要根据企业需求为库内企业提供公共、金融、法律等全方位服务,指导和帮助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逐步扩大规模。

三、提升服务质效,为企业上市保驾护航

(一)三级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依托自治区上市厅际联席会议机制,充分发挥市、旗两级推进企业上市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各部门形成合力,有效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困难和难点问题。

(二)加强金融支持

1.邀请专业机构进行专项辅导。邀请专家组建上市工作调研组,为企业科学制定上市进程表,帮助企业明确上市场所、上市路径、阶段任务以及保障措施,引导未股改企业按照上市标准开展股改,完成股改的企业加快进行辅导备案和递交申报材料。

2.用好自治区主贷银行服务机制。积极对接自治区企业上市主办银行,推动其为企业制定综合融资方案,利用手中多方资源开展灵活多样的组合融资,满足企业上市前期资金需求。

3.鼓励开展投贷联动服务。支持金融、投资机构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包括股权投资、债券发行、银行贷款等综合融资服务,保障企业合理资金需求。

(三)加强法律支持

依托区域股权市场,联合证券公司律师团队及律师事务所组建上市后备企业法律服务专家团队,对重点后备企业在上市进程中涉及的内部规范运作等问题,由专家提供一对一诊断,理清企业上市前期法律障碍并予以指导。

附件3

通辽市企业上市挂牌奖补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功能和作用,进一步调动我市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上市、挂牌的积极性,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补办法》(内政办发〔2021〕3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补对象是注册地在通辽市的企业,以及将注册地迁入通辽市的上市公司。

第三条市级设立支持企业上市、挂牌专项奖补资金,通过年度预算予以安排。

第四条企业上市、挂牌专项奖补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专项奖补资金使用透明、规范、安全、有效。

第五条由旗县市区金融部门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汇总工作,经旗县市区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并批准后,上报市金融办,由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确定奖补名单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资金至企业。

第六条企业上市、挂牌专项奖补资金适用范围及额度:

(一)企业在境内首发上市奖补。对在境内沪深交易所(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成功上市的企业,市级财政奖补1000万元,奖补分阶段实施:

1.对在内蒙古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补;

2.对向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得受理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补;

3.对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实现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700万元奖补。

(二)企业在境外首发上市费用奖补。对符合国家相关境外上市要求,并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补。

(三)引进上市公司奖补。对外埠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我市或通过并购我市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市,依法正常经营且主要税收在我市上缴的企业,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补。

(四)新三板挂牌奖补。对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补;对企业在基础层挂牌后晋层创新层的,再给予100万元奖补;对直接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补。

第七条鼓励各旗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区财政状况,参考市级奖补办法制定相应奖补措施,与自治区、市级奖补形成三级叠加。

第八条通辽市此前确定的相关奖补标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企业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来源:通辽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