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
关于调整合格投资者开户条件的通知
时间:2017-06-30
各投资者、市场参与主体:
按照《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第132号令)有关要求,对在中心开户投资者条件调整如下:
在中心开立权益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应当具有较强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依法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依法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等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
(四)依法设立且净资产不低于一定指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在一定时期内拥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资产价值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投资经历或者2年以上金融行业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
对《办法》发布前已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开立权益账户但不满足该办法中合格投资者开户条件的投资者,自2017年7月1日起不得认购和受让证券,已经认购或者受让证券的,只能继续持有或者卖出。此类投资者若要取得完整的交易权限,请按照本中心新开户条件,重新确认合格投资人资格。
特此通知。
按照《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第132号令)有关要求,对在中心开户投资者条件调整如下:
在中心开立权益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应当具有较强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依法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依法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等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
(四)依法设立且净资产不低于一定指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在一定时期内拥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资产价值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投资经历或者2年以上金融行业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
对《办法》发布前已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开立权益账户但不满足该办法中合格投资者开户条件的投资者,自2017年7月1日起不得认购和受让证券,已经认购或者受让证券的,只能继续持有或者卖出。此类投资者若要取得完整的交易权限,请按照本中心新开户条件,重新确认合格投资人资格。
特此通知。
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