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新闻
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关于原开户投资者升级为合格投资者相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2017-08-02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认购与转让的投资者应满足中国证监会及中心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不符合中心合格投资者标准的,自2017年7月1日起不得认购和受让证券,已经认购或者受让证券的,只能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请各位投资者按照附件要求及时向中心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文件,通过中心的合格投资者审核,方可正常参与在中心发行与转让证券的认购、交易活动。
联系电话:0471-3969694
根据《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认购与转让的投资者应满足中国证监会及中心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不符合中心合格投资者标准的,自2017年7月1日起不得认购和受让证券,已经认购或者受让证券的,只能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请各位投资者按照附件要求及时向中心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文件,通过中心的合格投资者审核,方可正常参与在中心发行与转让证券的认购、交易活动。
联系电话:0471-3969694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补充材料说明
附件下载: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补充材料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