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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0-07-03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支持企业上市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和浩特市支持企业上市若干措施

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步伐,着力引进培育上市企业总部经济,推动实现首府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上市企业培育扶持

(一)加大后备企业培育力度。全面落实惠企政策措施,促进各类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培育更多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建立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要及时发现、优先筛选一批主营业务突出、产品竞争力强、盈利水平好、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的优势企业纳入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有计划的进行重点培育扶持。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向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以下简称上市办)推荐本地区、本行业的优势企业资源,经上市办统一筛选后纳入全市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工信局、科技局、农牧局、工商联,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大企业股份制改造支持力度。按照依法依规最大程度降低企业改制成本原则,加快入库企业股份制改造步伐。一是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落实企业改制重组相关契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减免政策。二是对入库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更过户但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的,可依法直接变更产权,并执行国家收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

(三)加大遗留问题化解力度。对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及房产确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不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上市前3年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规范的问题,要及时给予政策指导与支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对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未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依据国家不同时期相关政策规定予以确权,权利性质按照用地配置方式确定,指导帮助上市后备企业完善用地手续。(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住建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大资金奖补力度。对迁入我市的上市企业总部,由市本级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我市首发上市企业,在上市筹备过程中,市本级分阶段给予资金奖补,奖补额合计不超过500万元;企业上市后,积极协助企业再享受自治区500万元上市补助资金。市本级分阶段奖补如下:企业完成自治区证监局辅导备案后,奖补200万元;企业经主承销券商递交发行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再奖补200万元;企业通过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查委员会审核并正式上市,再奖补100万元。对实现在深圳交易所创业板、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注册制上市的企业,企业完成自治区证监局辅导备案后,奖补200万元;企业经主承销券商递交发行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得证券交易所受理后,再奖补200万元;正式上市奖补100万元。对进入新三板精选层的企业奖励300万元。对我市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纽交所、港交所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一次性奖补5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

(五)加大专项资金倾斜力度。积极争取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支持符合条件的“报会”“报辅”和库内后备企业。探索为上市后备企业发行债权融资提供贴息补贴、担保费用补贴等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科技局、商务局、金融办,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六)加大用地支持力度。一是参照执行《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员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呼和浩特科技城建设的意见》(呼党发〔2019〕9号),为外地上市企业总部迁入我市落实用地优惠政策。二是我市首发上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国有划拨工业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规划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规划意见,核定应补缴的地价款,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健全企业上市服务体系

(七)构建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树立主动服务意识,优化办事流程,提升服务质效,对企业上市工作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对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的税务、立项等各类审批手续,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研究采取灵活方式依法办理,为企业上市创造条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对拟上市企业执法监管过程中,要坚持服务前置,帮助“报会”“报辅”和库内后备企业整改规范。(责任单位: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八)实行拟上市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制定出台《呼和浩特市拟上市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对拟上市企业贷款进行风险补偿,推动解决拟上市企业融资难题。(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

(九)强化企业上市工作保障。市金融办要充分发挥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积极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全链条、多方位、专业化的培训、咨询和金融服务。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开辟“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效能,及时指导、协调库内后备企业在改制、辅导、上市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积极帮助拟上市企业争取落实各级各类扶持政策措施。要对恶意套取上市挂牌奖补资金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拟上市企业要严格按照各级政府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措施规范实施股份制改造,全力解决上市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对照上市标准和程序要求做好每一步工作,保证早日实现上市目标。企业实现IPO后,要将所融资金集中用于本地区项目投资,在坚持效益优先的前提下,重点投资我市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确保取得良好投资收益。(责任单位: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来源:呼和浩特市政府)